第505章 76--假装——!
第505章 76--假装——! (第3/3页)
获得多少社会救济才能过上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其额度不再由政府单方面确定,而由政府部门与民间团体组成共同委员会,根据人的必须用品和市场情况,算出和确定每个州的最低生活费,例如2009年7月全德参照额是每月不含房租359欧元(法国为450欧元),其中大部分用于食物(130多欧元),然后依次是穿着、日常用品、电话、交通费等。
因为每个人的生活情况和生活需求不可能完全相同,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不能划一到相同的底线——千人一面,把人当成用同一个模子出来的产品,又是违宪——所以法律措辞上非常小心,上述最低生活费表达成“通常”的救济额度。言下之意,有特殊情况的人或地区可以再予增加,如慕尼黑就是384欧元。但救济额度也不是天经地义就合情合理,当事人向国家抗争的唯一法律依据,就是“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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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与人的需求
发放社会救济的首要或原始目的是保障温饱(绝对贫困)。但一个人只是身体上能活过来,这绝对不是有尊严的生活。所以康德严格区分人的需求(Beduerfnis \/ need)与人的尊严(Wuerde \/ dignity)两大概念。他没有说达到怎样的生活水平才算有尊严的生活,宪法法院也拒绝说多少额度的社会救济才算获得有尊严的生活,因为“人的尊严”是不能简单定价的,更不能堕落成市场价格。宪法法院在康德的思路下,通过多次重大判决,为符合“人的尊严”的社会救济确定了几项基本原则,即从身体性的(physisch)生活底线,上升到社会文化性的(soziokulturell \/ social-cultural)生活底线。
人与其它动物的很大区别是,人离不开这个社会,所以对人的救济,必须保障最低限度的融入社会。别人邀请你去生日晚会或你去看望一位病人,作为传统礼节,你得带个小礼品,至少一束鲜花。如果因为经济拮据而买不起,就没有脸面去,结果断绝了你的社会交往,所以这些费用得由社会局额外补助。
实例10、学龄儿童入学的第一天,按照德国风俗,父母得给他一个装有糖果的小袋。一个拿社会救济的家庭为此向社会局申请,被拒绝。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1993年1月21日法院判那个家庭胜诉,理由是:如果孩子入学时不带上装有糖果的小袋,就会被这个社会(同学们)排斥,对他的自信心也是一个打击。在该判例的基础上,孩子入学时的必需品如簿子、写字用品、球鞋、图画用具等,都由社会局额外补助。后又延伸到学校郊游、文化活动(学校组织的看戏、看电影)、学习资料复印费、学校指定或推荐的课外书籍、计算器等。
社会救济除了保障温饱外,还得给予获得者最低限度的自由发展空间,给予一点社会温暖。1988年一位靠社会救济的人向社会局申请买一台旧的黑白电视机,被拒绝。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法律依据还是“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对此做了一个重要判决:社会局必须满足当事人的愿望。没有电视机的生活就是没有尊严的生活?那几十年前或在许多国家迄今还没有电视机呢。但判决中解释:一个人的生活是否有尊严,其参照对象是他的社会环境,所以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情况不一样。现在德国即使在一个收入很低的家庭也拥有电视机,则当事人买一架旧的电视机是必要的。从这个判例出发,一个靠社会救济的家庭添置冰箱、烤箱等都被法庭认为是必要的。但要添置咖啡机就不行,传统观念上,咖啡是奢侈品(另加奢侈品税)。
人是否有尊严,不仅取决于他的物质生活,还取决于他的精神生活。如果社会上把他们看作社会负担,甚至“社会救济”四个字就带有贬义,他们就成了社会舆论中的二等公民,这有损他们的尊严。所以,社会局不得透露谁获得社会救济。但靠隐瞒真相来维护的尊严,本身就是没有尊严。学者与政治家们考虑能否取消“社会救济”的名称,改用“社会基本保障金”或“公民金”(Buergergeld \/ citizen's income)等。也不用再去社会局窗口看那些官员的冷脸,以从精神上保障他们的尊严。但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说:要从根本上获得尊严,在获得社会救济的同时,也要自己对社会有所贡献。政府应当提供给他们工作的机会,哪怕做一些社会服务性工作,例如他们至少可以帮着到街上扫雪以服务于社会。
人性尊严与人权原则
亚里斯多德提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独立的个体,从而被奉为世界人权思想的奠基人;同时代的孟子提出做人的三大原则:“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成为世界人格尊严的首倡者——《世界人权宣言》开篇就以尊严、权利、理性与良知来定义人的特征,或许就源于东、西方这两位先哲的思想。
人的尊严包含人性尊严(Menschenwuerde)与人格尊严(Wuerde der Person)。前者是对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uman),只要是人就有这样的尊严;后者是对社会学意义上的人(person),以前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如贵族、诗人、哲学家),现在对所有人。德国宪法第一款定义的更多是人性尊严,第二款作为基本人权,才明确提到人格尊严(Persoenlichkeitsrecht \/ right of personality),依此逻辑,人性尊严高于人格尊严。
人权原则来源于人性尊严。最传统的基本人权就两点:自由,平等。人性尊严是从人有别于动物的特征而来:人是有理性的,能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任何制度都要保障人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权利;人的思想是自由的,观点是多元的,任何制度都要保障人表达观点的自由——这就是人权中的自由。人是不能复制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化特点,谈不上谁优谁劣,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制度都要保障人在自然界的这种平等——这就是人权中的平等。
践踏人性尊严经常是从对人的不平等开始,而最为严重的,是根据人的出身来划分贵贱。18世纪的卢梭分析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贫富对立,建立封建国家以确立富人对穷人的合法统治,权力腐败使贫富对立走向登峰造极而引发革命。19世纪的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产生不平等的根源,社会主义思潮追求社会公正与社会保障,本意要永久消除人类的这种不平等现象。
但社会****搞得走火入魔就会引起更大的灾难。民族主义(纳)与社会****(粹)结合就形成德国的**粹主义:将犹太人看作先天的劣等民族而残酷迫害,将残疾人看作后天的劣等人种而大批屠杀。达尔文主义与社会主义结合就形成意大利的法**斯主义:人类社会就如生物界存在着激烈的生存斗争,物竞天择,竞争结果淘汰劣等民族,所以各民族要不惜战争手段以在竞争中胜出。20世纪这两大主义不仅侵犯人权,而是残酷地践踏人性。
鉴于惨痛的历史教训,德国刑法严禁任何形式的煽动仇视其它民族或贬低特定社会阶层的行为(§130 StGB)。如果将国民中的一部分人描述成劣等或败坏的人,视作敌人,并煽动社会对这些人的仇恨,是与“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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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措辞上对两者的保护就有区别。对人性尊严:国家绝对不准侵犯人性尊严,而且要保障所有国民的人性尊严不受他人侵犯。对于人权:德国人民将人权看作世界上各个群体实现和平与公正的基础。由此可见,基本人权是可以权衡的相对权利,人性尊严是没有伸缩的绝对权利。
在宪法修改的程序上,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只要得到众参两院2\/3多数通过就可以修改。但对“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及第20款,哪怕议会全票通过都不准动一字,成为德国世世代代不得改写的两大永久条款,从而在德国的主权范围内,奠定了人的最高价值:在这片土地上,没有任何一样东西或任何一个主义可以超越人的价值,可以凌驾于人的尊严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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