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章 海军章程(四)
第一百六十四章 海军章程(四) (第2/3页)
,一千分以上者,给予二等执照,七百五十分以上者给予三等执照。
惟测天项下分数不满三十者不给执照。
且每项分数必得全教六分之一之上者,方可给予一二两等执照。
凡候补把总在水师学堂学习六个月期满,考核中试者,即拨入枪炮练船再学习三个月。
如考列一等,即保以千总候补,其列次等者,仍为候补把总,加尽先字样,分派各兵船差遣练习,遇缺升补。
考校官弁例。
凡各船管带官,大、二、三副等,俱由学堂出身,虽已补缺带船,应随时温习旧业,推扩新知。
每年夏季,饬由水师学堂将行海事宜出题数道,寄交提督转发各管带官,大、二、三副等操作,仍将各卷呈由提督送学堂,评定甲乙,报明北洋大臣,分别记奖、记过。
招考练勇例按海军练勇,原为备补兵额。
北洋练勇向养二百五十人,遇有各船水手告假、革退、病故等事,即在练勇内挑补,随招沿海船户、渔户年轻者以补练勇之缺。
此即仿照西国海军募兵办法,其益有三:
兵船不杂生手,操作整齐,无虞错乱,一也。
水手时有告假,练勇时有添募,风气渐开,有事时增兵较易,二也。
练勇派官督操,专补兵额,各船管带官不能招募劣者以充兵数,三也。
今定招募练勇章程,开列于左:
凡募练勇,年十六岁至十七岁者,按裁衣尺以身高四尺六寸以上为率,年十八岁者以身高四尺七寸以上为率。
凡招练勇之时,须由练勇学堂督操官,或练船管带官,会同驾驶大副、医官三人查看合选,然后收录。
凡刑伤罪犯之人,概不得募为练勇。
凡应募练勇之人,必须自书姓名,略能识字。
凡应募练勇之人,必由其父兄出结,订明年限;如无父兄出结,须有保人出结,方准收录。
凡应募之勇,初上练船,名为三等练勇。
在海上习练一年,经练船各考官考试中试者,由练船管带官取升为二等练勇;不中试者再习。
三等练勇考二等练勇各技艺列后:
一、船上各部位名目,绳索名目,并知结绳、接缆之法。
二、船帆各部位名目,并帆上所有各家具名目,并张帆之法,缚帆耳之法,开帆之法。
三、缝帆之法,帆沿打马口之法。
四、能荡舢板。
五、运舵量水并罗经体用各法,并船头挂镫之例。
六、会泅水。
七、四轮炮之操法,洋枪刀剑之操法。
凡二等练勇考升一等练勇,年须在十九岁以上。
其主考官须都守一员,驾驶大副一员,枪炮大副一员,炮弁一员。
考中试者,由练船管带官取升为一等练勇;不中试者再习。
二等练勇考升一等练勇各技艺列后。
一船艺项下荡桨、把舵、量水、结绳、接缆、凡水手一切应知之事,如张帆、叠帆等法。
一枪炮项下四轮炮操法、大炮操法、洋枪步法、刀剑操法
凡一等练勇挑补三等水手,不必再考。
惟二等练勇在海上历练六个月,深谙枪炮、刀剑操法者,或未及六个月而技艺甚精且深谙枪炮、刀剑操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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