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章 海军章程(六)
第一百六十六章 海军章程(六) (第3/3页)
由左、右翼总兵,中军副将等细登日记,呈由提督册报北洋大臣,咨送海军衙门查考。
至会哨地方或有未便预定之处,应由提督每年先期与南洋统将约定,并由南洋统将呈明南洋大臣核示遵行。
南、北洋兵船号令宜一,庶几可分可合。
现时南洋兵船尚少,未定经制,亦未设有专管提督。
每年节过春分以后,凡南洋兵船如”南琛”、”南瑞”、”开济”、”镜清”、”寰泰”、”保民”等类能海战者,应由海军衙门调归北洋合操,即暂归北洋提督节制。
逐日督同操练,视如北洋兵船一律办理,不得稍分畛域;并就近由北洋大臣随时阅操,一面分别赏罚,一面咨会南洋大臣备案。其薪饷、煤费等项,照案仍由南洋开支。
节过秋分以后,南洋兵船仍回南省各岛巡练,仿照北洋定章,将逐日巡练情形细登日记,册报南洋大臣,咨送海军衙门查考。
不得以南洋大臣窵远,偷安不操。
亦不得以海战之船为沿海督、抚大员等迎送差使。
各船在北洋,每年春、夏、秋三季沿海操巡,应赴奉天、直隶、山东、朝鲜各洋面以次巡历;或以时游历俄、日各岛。
其每次应从某处至某处,由提督核酌,先期请北洋大臣示遵。
俟操巡回威海后,将所历地方各情形,报明北洋大臣查考。
兵船如奉海军衙门、北洋大臣调赴有约各国巡历,借以保护商民,练习技艺,须将所历地方形势、商民情形、船中操练各节细登日记,随时呈报北洋大臣转咨海军衙门备查;并由北洋大臣核其往返沿途操练情形、有无事故,分别记奖、记过。
该兵船每到一国抵埠后,如距钦差大臣及领事官所居不远,应即往见询商一切。
并依各国通行礼,往谒该处外国官,以联邦谊。
倘遇华商危急等事,非奉钦差大臣及海军衙门、北洋大臣电示,不难率行派兵登岸。
闲时水手人等放假登岸,须谨遵兵船规例,不准滋事;并由钦差大臣或领事官随时将兵船到埠离埠日期及有无事故各情形,报明北洋大臣转咨总理海军衙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查考。
其行船公费及煤斤、食用,应核实酌加若干,由北洋大臣督同支应局委员查取原帐、原发单,核定给领汇报。
每年由北洋大臣阅操一次。副将以下择尤存记汇奖;头目以下酌赏功牌、顶戴;其艺生者分别记过、降罚。
每逾三年,由总理海军事务衙门王大臣请旨特派大臣,会同北洋大臣出海校阅一次。
择其操练勤熟,曾经远涉外洋巡防各岛、属国,办事妥洽,能耐艰苦者,照异常劳绩酌保;其次者照寻常劳绩附保;不称职者分别记过、降罚。
每逾三年,王大臣与北洋大臣出海校阅海军。
如查有北洋船厂所造轮船、雷艇及船艇要紧器械,能与外洋所造一律精坚合用。
各机器局所造大小新式枪炮及枪炮应用一切子药,与外洋所造一律击远命中。
俱难各局、厂择其尤为出力者,照异常劳绩酌保。
三年校阅之期,如有精于中西学问,能将外洋有关军事之图籍,自备资斧翻译明晰,查明确系有益军国之书,准收录刻印发行。
各省仍将其人面加考试,如无代替翻译诸弊,照异常劳绩酌保。
王大臣与北洋大臣出海校阅海军,应将防守水师口岸炮台各勇营通行校阅一过。
如查弁勇中有操练台炮、水雷等艺已极精熟,确知理法,堪充教习之选;或弁勇筑造炮台、坞岸巨工劳苦,已逾三年,验实合用,并无损坏等弊者,俱准其每营择尤酌保数员。
但所保异常劳绩人员,不得过所保人数十分之三大连湾、旅顺口、威海卫、胶州澳为北洋屯泊水师口岸。
三年校阅之期,凡海军衙门办事人员及北洋总理营务、粮饷、军械、学堂文武人员,并雇佣教习洋员、当差洋弁洋匠,如三年中实系异常出力,有功效可见者,准择尤照异常、寻常劳绩分别酌给奖叙。
但所保人员,不得过咨部立案人数十分之三。
凡遇三年校阅已得保奖人员,遇五年沿海各省营、局开列例保之时,不被再保。
军政之年,北洋海军人员由北洋大臣参酌通行定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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