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章 大小姐她只想混吃等死 20

    第一百二十章 大小姐她只想混吃等死 20 (第2/3页)

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